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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7:18:59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10 月 27 日,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购买公司股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其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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