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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4 19:15:44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谢立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 516,66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8%)的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谢立智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
(即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 2026 年 2 月 4 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含)129,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以上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谢立智先生出具的《关于速达股份减持计划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序号 名称 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谢立智 516,668 0.68
合计 516,668 0.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减持 减持股 减持价 本次减持期
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原因 份来源 格 间
自本次减持
预披露公告
自本次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披露 按 照 减 披露之日后
公 司 首
之日后15个交易日起的90个自 持 时 的 15 个交易日
自身 次 公 开
集中竞价、 然日内,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 市 场 价 起的 90 个自
谢立智 资金 发 行 前
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格 和 交 然日内(即
需求 发 行 的
超过(含)129,167 股(占公司 易 方 式 2025年11月
股份
总股本的 0.17%)。 确定。 5 日至 2026
年 2 月 4
日)。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谢立智承诺: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本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谢立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
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 50%;
(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谢立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

速达股份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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