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20:13:30
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7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于2025年
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对应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19.50万股,并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209,092,000股变更为208,897,000股,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209,092,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08,897,000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
2、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5年3月28日
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配套规定,公司拟对《可孚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现将修订前后的《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步列示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第一条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湖南可孚医疗科技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湖南可孚医疗
第二条 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长沙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照,营业执照号为91430111696240992G。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91430111696240992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909.2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89.70万元。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九条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第十条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9,092,000股,全部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8,897,000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外。
第十八条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十九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
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