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华菱钢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8 18:50:5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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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会。
1.2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股份合计 3,361,172,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18%%,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1 候选人:李建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3,011,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3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0,250,73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68%。
3.1.2 候选人:阳向宏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839,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7,861,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4%。
3.1.3 谢究圆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8,197,0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1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5,219,08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97%。
3.1.4 郑生斌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3,825,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78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0,847,8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69%。
3.1.5 马培骞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022,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7,044,18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2%。
3.2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2.1 肖海航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2,342,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9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9,364,46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42%。
3.2.2 蒋艳辉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1,581,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8,603,48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934%。
3.2.3 袁国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5,077,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116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2,099,88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536%。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朱志怡 经办律师:谢勇军
经办律师:甘 露
202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