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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08 18:04:00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债券代码:118024 债券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权/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行权/归属条件后,以行权/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总计 3,381.006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13,206.8851 万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点数,下同)的 2.99%。其中,首次授予 3,081.006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2% , 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13%;预留 30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87%。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899.9090 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6.19%。其中首次授予1,749.9090 万份,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2.10%;预留 150.00 万份,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7.90%。
(二)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81.0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43.81%。其中首次
授予 1,331.0970 万股,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9.87%;预留 150.00 万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13%。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14.76 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9.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股份登记前,以及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和行权/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798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6,668 人)的 4.79%,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行权/归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若未能在 12 个月内授出,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激励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8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21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归属条件......2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30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8
第十四章 附则......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珠海冠宇、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
股票期权 指 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行权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份股票期权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
行为
行权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股票期权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行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限
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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