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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7 17:59:1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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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39 号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议案,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025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深圳市光明区
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105,550,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0 名,代表股份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3,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0%;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8%。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3,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2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5%。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四)《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赵仁英
张潇扬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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