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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8:41:07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6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 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对应条款 修改依据

根 据 公 司
法修订,将
全 文 股 东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大 会 表 述
修 改 为 股
东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
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 据 实 际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2 依 据 法 律
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进行修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
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 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理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
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 《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章程。
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本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 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
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 组织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
3 修改表述
规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 等法规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 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
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
体制。 理体制。
第五条 董事长为代表本行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本行法定代表人,
《 上 市 公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
4 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司 章 程 指
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执行。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 引》第 8 条
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
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
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删 除 监 事
5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表述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
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
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合规官以及本行根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据实际情况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 据 本 行
6 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本行的董事长、董事、行长、其他高
实际情况
财务负责人。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由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
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
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十九条 本行的股本总额共计 第 十九 条 本 行的 股本 总额 共计
3,660,957,566.00 股,均为普通股,本 3,660,984,783.00 股,均为普通股,本 根 据 股 本
7 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实际情况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
总股本的比例,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
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境内非银
行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
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本行
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
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
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 持本行
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
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
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
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
调 整 至 第
8 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删除
三十六条
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 个工作日
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告
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另行规定。
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
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 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
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 计不得超过
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第二十一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要,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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