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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20:33:08

证券代码:430564 证券简称:天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 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
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三)股东会;
(四)公司官网及各种新媒体平台;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六)各种推介会;
(七)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其他合法方式。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公司的分红情况以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 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通过 官网及其他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衍生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相关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等专业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需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等专业人员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
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且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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