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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4 18:35:53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市公公司治理准则》《市公公司立
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特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市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内部、人才公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市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其中,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市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市”包含本数,“不足”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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