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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4 18:35:53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2:《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安排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和召集人(主任委员)一起,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
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员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务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三)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五) 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二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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