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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4 18:13:53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经营项目或交易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或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应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主任委员、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期限。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
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学者或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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