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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4 18:13:53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上述第四项“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日常交易合同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和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四川证监局。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负责收集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等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布置的任务,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代表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每半年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改正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兼任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责的公司
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信息、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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