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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导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8-04 17:44:38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6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 100%的股权。
经董事会审慎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下列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适用)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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