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18:15:48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
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
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