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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声电子: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42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2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浙江豪声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北交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就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有权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追究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或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现象,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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