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憬能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03:39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日常管理及实施流程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发生金额不超过(不含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前述标准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 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以及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
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七)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报告截至本季度末《前12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事
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理财实施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三)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理财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理财效果,
及时调整理财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委托理财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本金及利
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
公室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