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憬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03:39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联络的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要编制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及募集说
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