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憬能源:内部问责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04:08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 问 责 制 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
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
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八条 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副主任,总经理、
独立董事、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与环境监察部部长任成员的公司问责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十条 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审计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问责的权限
(一)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二)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三)对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四)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
总与问责的有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
将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追究责任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
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
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举报
被追究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具体问责规定
第一节 董事、高管人员的问责
第二十一条 问责范围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八)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本人及其关联人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情形)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十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在公司招标、采购、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五)违反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职、撤职使用;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罢免、辞退;
(七)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信息披露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 问责范围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二十四条 问责责任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二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二)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四)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五)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六条 问责范围
(一)违反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会决议或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且未正确履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股东会要求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不一致,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问责方式
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扣减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第四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八条 问责范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利用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