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3 17:39:53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
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内部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的数量将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 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专业审
慎性及保密性;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
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 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 列席涉及本单位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审计
委员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向董事会、公司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批准
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并予以保证。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
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