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3 17:39:53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5
第二节 董事会......28
第三节 独立董事......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利润分配......39
第三节 内部审计......4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 47
第十二章 附则......47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31792555。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1511 号 7 层 701 单元,邮政编
码:361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2,012,87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贡献者为本,主动求变,坚持奋斗”的核心价值观,以创新为发展驱动力,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物联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模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灯具零售;互联网销售;企业总部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李江淮 121,500,000 27.0000% 净资产折股
2 李潇帆 119,560,950 26.5691% 净资产折股
3 李永川 90,918,900 20.2042% 净资产折股
4 李潇宇 72,809,550 16.1799% 净资产折股
5 李春华 10,815,750 2.4035% 净资产折股
6 米莉 10,027,350 2.2283% 净资产折股
7 李冬敏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8 杨进美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9 杨其龙 3,420,000 0.7600% 净资产折股
10 吴世强 3,206,250 0.7125% 净资产折股
11 白双双 641,250 0.14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50,000,000 100.0000% -
注:原股东李冬敏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已由其子吴昱澄继承,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2,012,87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批准,并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