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9 20:35:4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3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5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9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11
第七章 附则......12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
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
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性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
为专职。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
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
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
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
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
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
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六)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等。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
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AEO 审计、关务作业(进出口活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控股公司、
子公司相互参照监管法令平行展开从严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内部
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
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