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宁波富邦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7:22:12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十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实施,将全面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附件(《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全面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2 -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如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3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如按照该条规定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5 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9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