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22:45:5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利和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代表人 汤泽骏、陈思捷
联系电话 020-8883125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13
注册资本 233,743,056.00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轩社区环观中路 308 号立伟工业园厂房
四 102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85号汇德大厦 1号写字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 林宜潘
实际控制人 林宜潘、黄月明
联系人 王朝阳
联系电话 0755-28191082-80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 6 月 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调查阶段,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投项目使用面积及建设周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将“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使用面积调整为 43,429.1 ㎡,并将“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
延期至 2023 年 4月 29日和 2023 年 10月 28日。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完成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并新
增公司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公司深圳经营场所为实施地点。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完成日期延期至 2025年 10 月 28 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因公司在部分财务核算、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和在产品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
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5 号)。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事项后,提醒发行人务必重视相关问题并引以为戒,督导发行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增强合规意识,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整改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利和兴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及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虽已届满,但鉴
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汤泽骏 陈思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