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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文峰-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5-03-28 19:49:5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本人作为惠州市华阳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任职期限内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袁文峰:中国国籍,法学博士;曾任惠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国家“双千计划”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惠州市人民政府特聘法律顾问及
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2009 年 7 月至今,任惠州学院教师;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专家、惠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律师。
(二)独立性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限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没有缺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事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 应出席股 出席股东
姓名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次数 东大会次 大会次数

袁文峰 3 3 0 0 2 2
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
尽责义务。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
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4 年度本人对提
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提名委员会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本人作为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了会议,审核了 2023 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2 次会议,本
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审核了 2023 年度公司董事津贴及高
管薪酬方案、2023 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等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未发生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审
议议案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审慎客观发表意见,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
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针对可能存在的政策、法律、环境风险因素等事项,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审查了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工作情况的汇报,2023 年报审计期间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要点、审计方法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意见,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在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主要业务经营管理团队开展了深入的交流讨论,并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的机会,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通过与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沟通交流,掌握日常审计工作和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安排、重点事项等。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事项的进展,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任职期内,本人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时间为 6 天。
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在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均能及时提供本人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补充或更正的情形。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意见,《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高管薪酬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动参与公司决策,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客观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最后,感谢公
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袁文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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